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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414号之二

河北燕舞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王志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燕舞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王志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4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燕舞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文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志元及王志元之妻陈文领所有的房产(位于:衡水市胜利西路1188号丽景名都19栋2单元16层1702室。证号为:河西区029927)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私自买卖、过户、变更,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