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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728号

北京瀚波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永泉、周金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瀚波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永泉,周金狗,周中华,李东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728号

原告:北京瀚波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村12号。

法定代表人:程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永泉。

被告:周金狗。

被告:周中华。

被告:李东英。

原告北京瀚波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泉、周金狗、周中华、李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瀚波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瀚波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北京瀚波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郁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