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8执226号

魏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8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被告陈某偿还原告魏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000元,定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偿还3500元,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35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魏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7525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主动将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7525元全部履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已全部领取了该笔款项,有领条载卷备查。综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实体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左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