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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4225号

李传力 牛永静与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传力,牛永静,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4225号原告李传力,男,生于1983年1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牛永静,女,生于1982年11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商苗苗,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执强,经理。

原告李传力、牛永静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焕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传力、牛永静的委托代理人商苗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原告系夫妻,2002年,原告李传力购买被告开发的章丘市“同乐园小区”6号楼西2单元6楼东户(同乐园小区6号楼604室)房产(含配套房),按照被告的要求按时如期通过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缴纳了全部房款。2006年初,被告将上述房产交付原告,原告现已入住近十年,然被告一直未给原告所购房产办理权属登记,多年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李传力、牛永静办理位于章丘市“同乐园小区”6号楼西2单元6楼东户(同乐园小区6号楼604)的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庭审时没有至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两原告系夫妻。2002年11月6日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同乐园小区5号、6号、18号、19号楼开发协议,约定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为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开发上述楼房等。同日,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与济南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同乐园小区5号、6号、18号、19号楼建设内容、标准、价款及实施协议。上述协议中的6号、19号楼后来统称为6号楼。2005年3月26日,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6号楼甲方(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必须于2006年1月16日前交付乙方(章丘市广播电视局),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延迟交工。原告李传力作为参与上述楼房的购房户之一,购买了6号楼西2单元6楼东户,并缴纳了全部房款,且早已入住房屋多年。就办理房产证事宜,多年来多次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协商,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份就涉案房屋在房管部门作了初始登记,房管部门亦制作了房屋分户平面图,建筑面积为127.36平方米。但按房管部门的要求办房产证的其他资料及需要协助的事项,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导致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在2015年8月5日,被告委托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给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的“律师函”中,被告亦同意给仲崇勇之外的原广播电视局的79户(含原告)办理房产证书。但因仲崇勇欠房贷致被告被银行划款83108.49元之事未谈妥,遂使该79户办房产证之事搁浅。另查明,2010年2月6日,在章丘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行政职责划入章丘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章丘人民广播电台、章丘电视台合并组建章丘广播电视台。另查明,2012年7月18日,李传力与袁娜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涉案房产归李传力。2013年5月30日,李传力与牛永静结婚。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现已生效的章丘法院(2016)鲁018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章丘市房管局初始登记证明、户型分布平面图复印件一份,原告结婚证复印件,章丘市档案馆出具的原告李传力与前妻袁娜的离婚协议书一份,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为原告出具的住房集资款收据六份,2016年7月28日章丘广播电视台为原告等36户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行为发生于2002年,其时,商品房买卖行为尚不规范,从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分别与被告和济南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楼房开发协议和建筑施工协议来看,本案类似于单位集资自建房屋,但后期在原告等众多未办房产证的住户多年与被告交涉下,被告亦同意给原告等79户办证,后因仲崇勇未还贷款之事双方未商量成,故综合本案案情,

本院认为,本案宜认定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收付房款行为可视为代收代付行为。目前,原告已全额缴纳了购房款,被告也早已交付了涉案房产,但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违背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两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传力、牛永静办理位于章丘市“同乐园小区”6号楼西2单元6楼东户(同乐园小区6号楼604)的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焕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魏延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