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3民初1231号

孙大芬与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大芬,蒋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231号原告孙大芬,女。被告蒋晓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芬与被告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芬以欲与被告蒋晓军庭外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大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大芬负担。

审判员  程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