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231号原告孙大芬,女。被告蒋晓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芬与被告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芬以欲与被告蒋晓军庭外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大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大芬负担。
审判员 程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