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497号
原告:张杰臣,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男,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仿刚,男,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保新,男,6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臣诉被告郭保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杰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