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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497号

张杰臣与郭保新 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张杰臣,郭保新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497号

原告:张杰臣,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男,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仿刚,男,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保新,男,6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臣诉被告郭保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杰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