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02民特21号

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鑫兴采石场与被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鑫兴采石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特21号

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鑫兴采石场,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崂峪村三里坎。经营者孙小刚,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睿,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鲁润江,董事长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鑫兴采石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商丹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二分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61001670014052508198账户上的资金在55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鑫兴采石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鑫兴采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商丹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二分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61001670014052508198账户上的存款在55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胡志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辛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