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6执26号

许锦与王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锦,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26号

申请执行人:许锦,居民。

被执行人:王亮,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锦与被执行人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