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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4356号

李刚与通辽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刚,通辽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4356号原告李刚,男,汉族,现住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谭振春,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博,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通辽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陈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通辽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刚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0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英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