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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4915号

重庆市渝北区天堡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天堡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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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4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树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天堡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荣坤,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天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渝011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胥 庆

代理

审判员 向 川

代理

审判员 乔小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威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