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6层06C-230号。
法定代表人:白丹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乃振,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红,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乃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454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一、首先,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可见租房事实的真实性;其次,被上诉人主张其刚入职公司时在北京华赢凯来公司的住所地工作,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与海淀区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就认为海淀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系认定事实错误。
二、本案中,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合同履行地也是在北京市东城区,故本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则由实际经营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更为妥当。综上,北京市海淀区即不属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王乃振答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住所地就在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有好几个,在实际经营地不确定的情况下,海淀区人民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且王乃振入职的时候是在海淀的公司,社保也在海淀区交纳,所以我们认为海淀区法院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地点来认定。本案中,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路甲xx号x座x层xxxxxxx号,该地属于海淀区法院辖区,被上诉人王乃振选择海淀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具有法律依据,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决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志雄
审判员 杨建国
审判员 王 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