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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2428号

郭洪平与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洪平,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428号申请执行人郭洪平。被执行人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郭洪平与被执行人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新汶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458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洪平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另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万元、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刚

审判员 王维军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