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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138号

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全为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全为臣,常淑清,全为宏,李洪彦,王向东,全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琴,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全为臣,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淑清,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为宏,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洪彦,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向东,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成,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全为臣、常淑清、全为宏、李洪彦、王向东、全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明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兆涛

审 判 员  张晓光

代理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