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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229号之一

张威、方勤与曹宏钰、郑莎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威,方勤,曹宏钰,郑莎莉,湖北宏远药业有限公司,宜昌宏大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宜昌清江药谷科技有限公司,宜昌福瑞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威。申请执行人方勤。被执行人曹宏钰。被执行人郑莎莉。被执行人湖北宏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二号。法定代表人曹宏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宏大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拥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清江药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胡世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福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0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威、方勤与被执行人曹宏钰、郑莎莉、湖北宏远药业有限公司、宜昌宏大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宜昌清江药谷科技有限公司、宜昌福瑞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资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正文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苏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