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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民初1541号

何晓毅与潘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晓毅,潘泽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541号

原告:何晓毅。

被告:潘泽旭,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何晓毅诉被告潘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毅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4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应退140元),由原告何晓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周穆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唐雯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