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541号
原告:何晓毅。
被告:潘泽旭,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何晓毅诉被告潘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毅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4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应退140元),由原告何晓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周穆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唐雯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