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350号原告刘某某,女,34周岁。被告吴某,男,36周岁。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刘晓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隋巍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