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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6民初350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350号原告刘某某,女,34周岁。被告吴某,男,36周岁。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刘晓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隋巍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