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956号
原告:刘某甲,女,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