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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2956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956号

原告:刘某甲,女,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