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2210号
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宗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宗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