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晋08**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昱锡,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闻喜县人,农民。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闻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2月5日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3月11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宣告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学伟,山西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聂亮,绰号禽兽,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闻喜县人,农民。2016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同日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宣告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昱锡、聂亮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水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昱锡、聂亮及其辩护人李学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3日19时许,被害人杨某某、杨某1和冯某某、王某某、杨某2、冯某1六人在闻喜县桐城镇南关真爱KTV唱歌时,冯某某与陪酒人员孙某某发生争执,孙某某出去后叫来吉某某、吉某1(在逃)等四五名男子,对被害人杨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杨某1右手指受伤。杨某1等人被120急救车带到闻喜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治疗后,吉某某等人又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焦昱锡、聂亮、李某某(在逃)等十余人一起赶到闻喜县人民医院。次日凌晨0时40分许,吉某某、吉某1、李某某和被告人焦昱锡、聂亮等十余人一起持木棍进入医院急诊大厅,被告人焦昱锡伙同吉某某、吉某1、李某某等人对在接受治疗的杨某某、杨某2、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聂亮因与对方王某某认识而将所持木棍丢弃在医院急诊室外未动手打人。经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面部创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髌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杨某1因受外力作用致右手第5指近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杨某1的陈述,证人冯某某、王某某、杨某2、冯某1、高某某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闻喜县人民医院急诊室监控视频,被告人焦昱锡、聂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昱锡、聂亮为寻求刺激,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聂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焦昱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表示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起因与被告人焦昱锡无关,焦昱锡不是本案的组织者、领导者,是被他人叫去参与的,且被害人杨某1的伤与被告人焦昱锡无关,被害人杨某某的伤也不是被告人焦昱锡一人造成的,应认定被告人焦昱锡为从犯;被告人焦昱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聂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3日19时许,被害人杨某某、杨某1和冯某某、王某某、杨某2、冯某1六人在闻喜县桐城镇南关真爱KTV唱歌,并叫来四名陪唱人员。在唱歌过程中,冯某某与陪唱人员孙某某发生争执,孙某某出了歌厅包间后叫来吉某某、吉某1(在逃)等四五名男子对被害人杨某1等人进行殴打,致杨某1右手指受伤,后杨某1等人被120急救车带到闻喜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治疗。吉某某等人又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焦昱锡、聂亮、李某某(在逃)等十余人赶到闻喜县人民医院,次日凌晨0时40分许,吉某某、吉某1、李某某和被告人焦昱锡、聂亮等十余人手持木棍进入医院急诊大厅,被告人焦昱锡同吉某某、吉某1、李某某等人对正在接受治疗的杨某某、杨某2、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聂亮因与王某某认识而将所持木棍丢弃在医院急诊室外未动手打人。2016年1月25日,经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受外力作用致面部创伤、髌骨骨折,面部创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髌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1受外力作用致右手第5指近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8月24日,被害人杨某某、杨某1与被告人焦昱锡、聂亮等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焦昱锡、聂亮等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5万元,赔偿被害人杨某1各项损失1万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闻喜县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接110指令,称2016年1月14日凌晨,杨某某、冯某某等六人在真爱歌厅被四五人殴打,随后杨某某等人到闻喜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时又被十来人殴打致伤,闻喜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同年2月4日立案侦查。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3日晚7点左右,我和冯某某、杨某1、杨某2、冯某1、王某某到闻喜真爱歌厅唱歌,在唱歌过程中,叫来四名陪唱,冯某某和其中一个女孩发生争执,他让陪唱的女孩给他道歉,那个女孩不道歉,随后出去了。过了没多长时间,有五六个男子冲进包间要打我们,我们拿着包间的凳子冲到歌厅外面,在歌厅外面对方有一个男的和杨某1拳打脚踢,在他们打架的过程中,我和冯某1拨打了110,对方就跑了。没多长时间,110民警来了,问了我们情况,我看见冯某某嘴角有血躺在地上,杨某1说他手疼,我们又拨打了120,120来了以后,我们六人都坐上到人民医院的急诊室。14日凌晨左右,我们在闻喜县人民医院急诊处,我和冯某1去挂号,他们四人在急诊室那里站着,挂号的时候,我听见杨某2喊救命,从急诊室那边过来好多拿棍子的男的要打我和冯某1,我随手拿起放在楼道里的垃圾桶朝对方打,对方有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把我抱住推倒在地,一个穿着马甲戴帽子的男的(焦昱锡)拿木棍追着我到医院的大厅在我身上打了好几下,又过来一个锅盖头的穿黑衣服的男子在我的头上打了两棍子,把我打晕了,后面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在医院打我们的好像有十几个人,其中六七个人手里拿着木棍。其中一个人的头发比较特别,朝一个方向倒着,这个人(聂亮)进来后往那里一站,他没有打我们,但和他一起来的人打了我们,而且我们在真爱歌厅打完架这个人就来了,来了后一直打电话,我们到医院他也来了,感觉像一个老大一样,好像这伙人就是他叫来的,其他的人记不起来了。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6月27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分别将被告人聂亮、焦昱锡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男性照片混杂在一起,在见证人张某某的见证下,让被害人杨某某分别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3号的被告人聂亮就是自己所说的头发朝一边倒的人,确认编为10号的被告人焦昱锡就是头戴帽子手拿木棍打自己的人。3、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3日19点多,我和王某某、冯某某、杨某2、冯某1、杨某某到闻喜县真爱歌厅唱歌,到包间后,经理问了我们要消费的套餐,我们说要两三箱雪花啤酒,经理说唱歌的时间就免了。冯某某他们问经理是否有陪唱的,经理说有,冯某某他们说需要四个,随后经理带来了一个女孩,后来又来了三个,她们主要是陪唱和喝酒,200元三个小时。在唱歌喝酒过程中,其中一个陪唱的说时间到了,她过去拉陪冯某某的女孩,冯某某说时间没到不让走,那个女孩就骂冯某某,冯某某让她道歉,那个女孩不道歉,他俩就你一句我一句地说着。经理这时候进来让那个女孩道歉,她不道歉,出了包间,经理正在包间给我们说这个事,就听见有人踹门,经理去开门的时候,看到外面有很多人,其中一个人拿着灭火器砸在经理的脸上,接着有人拿砖头砸进包间,我们看见后就拿着包间的凳子挡住他们往外冲,冲到真爱歌厅的门外后,我们就拿着凳子追着这伙人打,他们就跑了。他们走了以后,我发现我的右手小拇指骨折了,冯某某当时头晕的,我们就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随后我们六人去了医院。到医院急诊室没多长时间,从外面来了十几个人手里拿着木棍打王某某、杨某2、杨某某其中几个人手里拿着木棍打杨某某,我看见其中有一个头发比较长的朝一边倒的男子在其他人打人的时候在旁边站着,因为他很明显,感觉好像是其他人的老大,我跑到住院部的二楼躲了起来,冯某某、冯某1也没有被他们打,没多长时间他们就跑了,我们就赶紧再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8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孙某某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女性照片混杂在一起,在见证人常某某的见证下,让被害人杨某1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9号的孙某某就是在真爱歌厅包间里与冯某某发生争执的人。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8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聂亮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男性照片混杂在一起,在见证人常某某的见证下,让被害人杨某1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2号的被告人聂亮就是在闻喜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大厅与拿木棍一起相跟来的人。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6月29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焦昱锡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男性照片混杂在一起,在见证人张某某的见证下,让被害人杨某1进行辨认,其无法确定其中是否有打他们的男子。证人杨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3日19点多,我和王某某、冯某某、杨某1、冯某1、杨某某到闻喜县真爱歌厅唱歌,到包间以后,向经理咨询了消费情况后,我们问是否有陪唱的,经理说有,我们向经理要了四个陪唱的女孩。随后经理带了四个女孩到包间,呆了有两个多小时,唱歌过程中,其中一个陪唱的女孩和冯某某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吵了起来,冯某某叫这个陪唱的女孩给他道歉,但这个女的不道歉,我们就叫来经理,经理让这个女的道歉,她不道歉,经理就给我们调解这事,陪唱的女的出了包间。在我们说话的时候,从外面进来几个人找我们,经理挡住不让进,这几个人就往包间里扔砖头,其中一个人拿着灭火器砸在歌厅里的一个人脸上,我们看见这种情况就拿起包间的凳子往外冲,冲到歌厅门口冯某某的脸被对方一个人拿砖头打到躺在地上,我们就拿凳子在歌厅外面挡住对方并打对方,我是拿着凳子和对方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对峙,我叫他把砖头扔了,他不扔,杨某1和对方一个瘦瘦的黑黑的男子互相撕扯拳打脚踢,其他的人我没看清。这时歌厅的人也出来了,这几个人就跑了,我们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随后,我们几个人到医院的急诊室进行治疗时,从外面进来十几个人拿着木棒,我看见戴眼镜的男子和另外十几个人拿着木棒朝我和杨某某、王某某三人打,冯某某当时在急诊室里,杨某1和冯某1跑到二楼,他们三人没有参与打架,这十几个人打了没多长时间就从医院跑了,我们赶紧打了110报警。杨某某、杨某1和我受伤了,我不需要做鉴定。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8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焦昱锡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男性照片混杂在一起,让证人杨某2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1号的被告人焦昱锡就是在县医院拿木棍打自己的人。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8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孙某某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女性照片混杂在一起,让证人杨某2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10号的孙某某就是在真爱歌厅包间里与冯某某发生争吵的人。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3日19时许,我和冯某某、杨某2、冯某1、杨某某、杨某1到闻喜县城的真爱歌厅唱歌,到包间后,经理也跟着进来问了我们要消费的套餐,冯某某问经理是否有陪唱的,经理说有,冯某某说要四个陪唱的,随后经理带来了四个女孩。在唱歌喝酒过程中,陪冯某某的女孩不知道为什么骂冯某某,冯某某叫这个女孩给他道歉,这女的不道歉,冯某某把经理叫来后,经理让那个女孩道歉,但她不道歉,经理叫来歌厅的一个负责人,负责人来了后,陪冯某某的女的就出了包间,经理也跟着出了包间。负责的人在包间里面和我们说好话和聊天,这时候听见包间外面好像很吵,要进包间,负责的人就站起来准备出去给这些人说,我看见在包间门外面经理在挡住一群人,负责的人刚把门打开,就有一个男子拿着灭火器砸在了负责人的脸上,接着有人拿砖砸进包间,我们一看这个情况就拿着包间的凳子挡住他们往外面冲,我们冲到歌厅门口的时候,我看见冯某某躺在地上,我们就赶紧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等110来的时候,我看见聂亮在真爱歌厅门口站着,我就问他有什么事,他说没事,就走了,因为冯某某和杨某1受伤了,我们就去了人民医院。1月14日凌晨1点左右,我们六人到了人民医院,因为杨某1的小拇指骨折了,我们身上没有多少钱,我就给高某某打电话,让他拿些钱到人民医院。过了一会儿,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到人民医院门口了,我到人民医院门口,看见高某某开着丰田白色霸道车停放在医院对面的路边,高某某在车的驾驶座上坐着,聂亮站在车外面和高某某说话,我上了他的车坐在副驾驶座上,看见在高某某车前面不远的台子上面停了一辆面包车,在面包车的旁边站了很多的人,其中有些人手里拿着木棍,我上了高某某的车没多久,对方一个拿棍子的人指着我说就是你,我赶紧从副驾驶下来跑到人民医院里面。我跑进医院后,在急诊室门外,我给冯某1、杨某2、杨某某、杨某1说外面来了很多人,拿着家伙过来了。我们进到急诊室里,在楼道里商量他们肯定不敢在医院打,于是我和冯某1、杨某某给杨某1拍片,杨某2还在急诊室跟前坐着,我们几个准备往医院大厅走的时候,听见从杨某2方向有打架的声音,我和杨某某赶紧往杨某2的方向走,对方有六七个拿棍子的人朝我和杨某某打,我往楼梯跑的时候,有两个男的拿棍子打我,高某某把他俩拉住了,聂亮在楼梯下面站着,打我的两个人被高某某拉下来后往大厅方向走了,高某某也跟着这两人往大厅方向走,聂亮朝我摆摆手,也往大厅方向走,我跑到四楼,过了会儿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对方走了,杨某某受伤了,叫我下来,我下来后和高某某给杨某某拍片和找医院治疗。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8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焦昱锡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男性照片混杂在一起,让证人王某某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2号的被告人焦昱锡就是在县医院拿木棍打自己的人。证人冯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3日晚上7点多,我和王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某、冯某1在闻喜县真爱歌厅唱歌,唱歌过程中,我和一个陪唱的女的因为喝酒的事情发生争吵,这个女的打电话好像叫人过来,她就走了,我叫歌厅的经理过来。经理来了后,我说他们陪唱的服务态度不好,并让他们的老板过来。没多长时间来了一个男的,这个男的来了以后,陪唱的女的就走了,男的说给我们送几瓶酒算是道歉,这时候从外面来了八九个人,这群人用砖头砸我们并对我们拳打脚踢,打了大概有几分钟,这群人就走了,我们六个人就赶紧打了报警电话,并去了医院。到医院急诊室后,从外面又来了十几个人拿着木棍和铁棍朝王某某、杨某2、杨某某、冯某1、杨某1进行殴打,我当时在急诊室内进行治疗,没有被他们打,只听见外面楼道里乱哄哄的,后来听护士说从医院外面来了十几个人,手拿木棒对我们的人进行殴打,他们打了一会儿就跑了,我们再次拨打了110,随后在医院进行治疗。杨某某、杨某1和杨某2受伤了,我在真爱歌厅被一个不认识的男的打伤了,但没什么事,不需要进行鉴定。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8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孙某某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女性照片混杂在一起,让证人冯某某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8号的孙某某就是在真爱歌厅包间里与自己发生争吵的人。7、证人冯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3日晚上20时左右,我和冯某某、王某某、杨某2、杨某某、杨某1六人在真爱歌厅一楼后面一间大包间唱歌,开始冯某某问真爱歌厅经理有陪唱的吗,经理说有,三个小时200元,冯某某给经理说找四个陪唱女孩。过了会,经理给我们包间安排了三个陪唱女孩,又过了十几分钟,经理又带过来一个陪唱女孩,我们就和陪唱女孩在包间里面唱歌喝酒,在喝酒过程中,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陪冯某某的女孩和冯某某发生争吵,冯某某就让歌厅服务员把经理叫过来了,经理进到包间对我们说抱歉,并再送十罐啤酒,陪冯某某的女孩就走了。大概过了五六分钟左右,有七八名不认识的男子冲到包间门口,其中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拿灭火器砸到经理的嘴上,这七八个人用砖头往包间里面砸,我们害怕了就往外跑,跑到过道上他们拿灭火器和砖头打我们,我们六人到歌厅门口,他们把冯某某打倒在地,不知谁把杨某1的手指打断了。这时歌厅的老板问他们怎么回事,对方的人都跑了,杨某某就打了110报警。110过来让我们叫120过来先把人送到医院,我们一起坐120车去医院。到了医院急诊检查时,对方又叫来十四个人拿着铁棍和棒球棍对我们进行毒打,杨某2、杨某某、王某某受伤,我跑了,就赶紧报警打了110。110过来后,杨某某已经失血过多昏迷了,我们赶紧叫医生抢救。这十四个人中,我能认出其中一个长头发并朝一边倒,身材胖胖的人,还有一个头上戴着帽子,手里拿了一根木棒打杨某2。戴帽子的男子从医院外面进来后,手里拿了一根木棒一进来就朝站在急诊室的杨某2打,头发长长的并朝一边倒的男子和打我们的人是一起进来的,当时我没有看清他都做了什么。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8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分别将被告人聂亮、焦昱锡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男性照片混杂在一起,让证人冯某1分别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3号的被告人聂亮就是2016年1月13日晚上在医院急诊室楼道与拿木棍一起相跟来的人,确认编为2号的被告人焦昱锡就是头戴帽子拿木棒打我们的人。8、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腊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他的朋友被人打了,现在闻喜县医院没钱看病,让我给他们送点钱,我开车到闻喜县医院门口见到聂亮,聂亮说他的朋友被人打了,对方在医院,我给聂亮说过年不要打架,聂亮说是他朋友叫他过来的,他朋友被人打了,他也管不了,之后王某某过来就坐到我车上了,接着和聂亮一起来的人指着王某某说就是他,那些人就过来准备打王某某,王某某就下车赶紧跑到医院里,聂亮他们就往医院里走。我下车跟着他们去医院,劝阻他们不要打架。之后到医院的急诊室里,和聂亮一起来的人在急诊室里拿着木棍就开始打里面的人,王某某就往楼上跑,还有几个人往医院大厅方向跑,过来两个人拿着木棍开始打在楼梯上的王某某,我就上前把那两个人拉住,聂亮就示意王某某往楼上跑,然后聂亮他们就往大厅跑,到大厅后,聂亮他们这边的人开始用木棍打一个男的,我就过去拽,拽不住,他们就用木棍在那个男的身上和头上乱打。聂亮没有打人,就是打人的人到哪里,他跟着到那里,没干什么。那些人打完后就离开医院,在大厅的那个男的被打的最严重,头部流血,躺在铁椅上不动,之后过来一个男的说他的小拇指骨折了,就住院了。9、证人姚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自己是闻喜县桐城镇真爱歌厅的负责人。2016年1月14日凌晨零时许,我店里的客人和陪唱叫来的人打架了,陪唱的外号叫丫头,具体名字我不清楚,丫头叫来的人我也不认识。当时我在包间里调解客人的情绪,包房里面的客人情绪已经稳定了,就准备走的时候,丫头叫来的人就来了,我在门口一直挡着,丫头叫来的其中一个男的就用灭火器砸了我一下,还有一个男的拿砖头砸到我的脚上,丫头叫的人就把包房里的客人拽出来,包房里面的客人也都拿着凳子朝他们砸过去了,双方就撕打到一起,包房里的人往前赶,丫头叫的人就往后退,退到了门外面,我也追出去看见双方打到了百乐城门口那边,具体我没有看清楚,后来包房的客人就退了回来,丫头叫的人就走了,店里的经理就打了110。不一会儿,110民警就来了,把包房的客人带走了,后面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包房里当时大约有六个人,丫头叫来五六个人,丫头叫来的人有一个头流血了,陪唱的是经理王某1叫来的。10、证人王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自己系闻喜县城真爱歌厅经理。2016年1月13日20时左右,有六七个男的到真爱歌厅唱歌,我将他们安排到V03房,之后他们要陪唱的,我就给他们找了三个女陪唱的,期间他们又叫了一个女性朋友,唱到23时许,服务生找到我说V03房公主(就是女陪唱)和客人发生争执,让我过去看看。我到V03房后发现一个叫丫头的陪唱的和一个男客人发生争执,我就让丫头出去,我和那个男客人调解,调解的过程中得知是丫头骂了那个男客人,我就给男客人说好话。说好后,从包间出来发现丫头叫来一个戴眼镜的男的过来说丫头的事,我就开始调解,调解的过程又过来六七个男的,其中一个男的在V03包间看了一下,之后他们就到门口拿了些板砖和灭火器,我们老板姚总就过来了,到包间里去给那帮客人调解,我就拉住包间的门不让戴眼镜的他们进去,他们其中一个男的就用板砖砸在我手上,我疼的松开手,他们就冲到包间里,一个男的把一块板砖扔到包间里,拿灭火器的男的直接用灭火器砸到我们老板的嘴上,他们两伙人就在包间外打了起来,我和姚总就退到包间里,我打电话报警。他们打了一会儿,戴眼镜的一伙人就跑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120急救车也来了,把那些客人拉走了。客人们说他们其中跟一个人手骨折了,看见一个客人躺在地上不动,是丫头叫来的人先动的手,打的时候丫头叫的人用砖头打对方,客人这边用板凳挡。丫头有20多岁,是临汾人,就是干陪唱的,但姓名不清楚,还有一个叫冉冉,一个叫唐丽,是我联系叫来的,客人需要我就帮他们联系了。11、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4月19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杨钊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男性照片无序排列在一起,让被告人聂亮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10号的杨钊就是自己说的“胸罩”。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4月19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杨钊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男性照片无序排列在一起,让被告人焦昱锡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9号的杨钊就是与自己去医院打架的人。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2月17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聂亮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男性照片混杂在一起,让被告人焦昱锡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4号的人就是聂亮。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2月17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聂亮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男性照片混杂在一起,让被告人焦昱锡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4号的人就是李某某。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2月17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吉某1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男性照片混杂在一起,让被告人焦昱锡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6号的吉某1就是说的“小林”。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6年2月17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吉某某的免冠照片与其他九名男性照片混杂在一起,让被告人焦昱锡进行辨认,其确认编为10号的吉某某就是说的“小鸡”。关于见证人鲁孝奎、常某某、张某某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本案辨认过程中的见证人鲁孝奎、常某某、张某某与本案无关联,见证本案相关人员辨认过程。12、现场勘验笔录及其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4日15时至16时,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位于闻喜县桐城镇真爱KTV、闻喜县人民医院急诊楼一楼的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已变动,未见异常。见证人崔鑫浩和望志峰与本案无关联。13、关于聂亮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视频制作说明、监控视频说明、关于闻喜县人民医院所调取监控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29日,闻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侦查人员从闻喜县人民医院监控室调取2016年1月14日的医院大院的监控视频,视频文件时长2分12秒,从该文件1分28秒可以看出聂亮位于最前面第一排靠右,其手持一根木棍状拖在地上走。在调取过程中,因医院工作人员无法从视频监控设备中将原始视频文件拷贝出来,因怕监控视频保存覆盖,民警及时用高清录像手机将涉及到该案中的视频文件录制下来,并将视频中的内容作出说明。因视频文件至今已近半年时间,闻喜县人民医院监控的原始视频文件已被覆盖无法提取。14、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闻)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004号、0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25日,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被害人杨某某、杨某1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受外力作用致面部创伤、髌骨骨折,面部创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髌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1受外力作用致右手第5指近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15、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主要内容为:2016年8月24日,被害人杨某某、杨某1与被告人焦昱锡、聂亮等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焦昱锡、聂亮等人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万元,赔偿被害人杨某1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已经履行完毕,二被害人对被告人焦昱锡、聂亮表示谅解。1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主要内容为:2016年3月7日,李某某、吉某某、吉某1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闻喜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17、闻喜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三中队2016年2月5日出具的到案经过,主要内容为:2016年2月4日下午5时许,闻喜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三中队民警接到耳目举报,在闻喜县龙海大道水晶装饰品店内将被告人焦昱锡抓获。临汾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2016年3月12日出具的抓获经过,主要内容为:2016年3月12日15时55分许,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通过群众举报,将被告人聂亮在闻喜火车站当场抓获。18、被告人焦昱锡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份的一天,我在家上网时,一个叫小鸡的朋友打电话说他在真爱歌厅被人打了,叫我赶紧过去。我赶到真爱歌厅后,发现110警车在,他们都不在歌厅了,真爱歌厅门口我碰到聂亮,聂亮坐上我的车,我给李某某打电话,他告诉我他们在县人民医院。我们就开车到了县医院,到了医院门口后我看见小鸡、小林、李某某和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在场,他们都在门口,这时候从医院里跑出来一个人和我不认识的人说话,我们过去,这人就跑进县人民医院。不知道是李某某还是聂亮给了我一根棍,小鸡、小林兄弟俩就领着我们到医院右边那里,他们就拿木棍开始打几个男的,那几个男的用垃圾桶打我们,当时现场打乱了,具体怎么打的不清楚,我拿棍子在对方两个人身上、脊背、胳膊打了。当天我穿一件马甲羽绒服,把羽绒服的帽子戴在头上,拿的棍子和洋镐把差不多,没有注意其他人拿的什么,打完后我们就各自走了,木棍扔在县医院门口了,我给小鸡打电话说打架的事怎么弄,小鸡说他处理。木棍是从我车上拿的,是以前我在工地上干活的时候买的作洋镐把用的,当时聂亮和一个瘦高个的男的从我的面包车上拿下来后分了,木棍有三四个,除了木棍,李某某自己带了一个棒球棍,还有两三个人拿着棒球棍。19、被告人聂亮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的一天晚上,小鸡给我打电话,但在电话里没有说成话,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会儿,李某某打电话问我在哪,口气很着急,让我马上到南关百乐城附近。我从东镇回到南关,看见小鸡、李某某在场,小鸡手里拿着一块水泥块,我问他们怎么了,李某某说他胳膊被人打了,小鸡和李某某走到外面不知道给谁打电话,我看见朱朱在门口站着,没多长时间,焦昱锡开了一个面包车就来到真爱歌厅附近,我和朱朱坐到他车上,焦昱锡说小鸡因为一个女的和别人打架了,这时焦昱锡接了一个电话,他就开车把我拉到闻喜县人民医院,我们到了县人民医院后见了好多人拿着木棍才知道是叫我过去打架。到了县人民医院后,我看见高某某的停放在县人民医院的门口,我就过去和高某某说话,王某某也从医院出来坐到高某某的车上和高某某说话,这时焦昱锡他们认出了王某某,焦昱锡气势汹汹地指着王某某问他有没有在真爱歌厅打人,王某某吓得从副驾驶下来跑进了县人民医院里面,焦昱锡和其他人拿着木棍朝医院里走,我也跟着进到县医院里面,我手里拿着棍子走在前面和其他人一起走到县医院里面。监控上走在第一排靠右边手里拿着棍子拖在地上的人就是我。当时很乱,记不清棍子是谁给的,他们叫我过来打架,给我棍子,我就拿上装装样子助助威。我没有参与打架,快到急诊室门口时,我把棍子放到了急诊室门口。到医院的急诊室里,相跟的人就朝医院里面的几个人打了起来,场面打乱了,没有注意到焦昱锡拿木棍打的谁,只看见小朱和涛涛打一个人,其他就不清楚了。他们打了会就跑出了门诊,我也跟着跑出门诊。我是不想在医院里把事情闹大,去劝阻的,我和高某某说话的时候,其他人就从焦昱锡面包车后面拿起木棍进到医院的急诊室里打人,我和高某某进去后,我看见朱朱打王某某,还拉开朱朱叫王某某走。高某某没有参与打架,高某某进到急诊室里把打王某某的朱朱和涛涛给拉开了。在医院门口有“小鸡”(吉某某)、“小林”(吉某1)、“胸罩”(不知道大名)、“关涛”、李某某、“朱朱”、焦昱锡,还有两三个人不认识。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昱锡、聂亮出于兄弟义气,在吉某某、吉某1等人纠集人员对被害人杨某某、杨某1等人进行殴打时,参与其中,造成杨某某、杨某1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焦昱锡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杨某某证明自己的伤是被告人焦昱锡和他人造成的,证人冯某1证明被告人焦昱锡对他们进行了殴打,被告人焦昱锡亦供述其实施了殴打杨某某等人的行为,且与监控视频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虽然被告人焦昱锡不是本案的组织者,但其积极参与其中,积极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焦昱锡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聂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昱锡、聂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昱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被告人聂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永明
审判员 王哲磊
审判员 柴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