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迟晓虎。曾因吸毒,于2011年8月26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看守所医疗分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晓虎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淑豹、被告人迟晓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晓虎与暴某(另案处理)因经济拮据,预谋抢劫。2015年11月30日,二人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叠翠花香小区,预谋抢劫单身女子,为此,暴某准备了一根钢管藏在袖筒中。当日1时许,被害人梁某经过此地,暴某上前用钢管控制住被害人梁某,并采用威胁手段使得被害人梁某不敢反抗。被告人迟晓虎将被害人梁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红色Iphone手机抢走,之后暴某将被害人梁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100美元,人民币100元以及吊坠等其他财物,嗣后,暴某将案涉手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迟晓虎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抢走的手机被追返,其他财物无法追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迟晓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迟晓虎对于起诉书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根据2015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是1:6.3962,即100美元应折合人民币639.6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王某、傅某证言、被害人梁某陈述、同案犯暴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大连金州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大金价刑[2016]54号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晓虎结伙采取暴力手段,持械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迟晓虎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返,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迟晓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迟晓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迟晓虎退赔被害人梁某人民币73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 前
审判员 张 泉
审判员 张伟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沈 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