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049号
原告:吴明茗。
委托代理人:余海峰,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巍。
原告吴明茗诉被告王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付原告装修款2万元及利息赔偿金(自2014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8日,被告王巍出具欠据,确认尚欠原告装修款2万元,约定于2014年5月1日还清,如逾期不还,需付月利息2分。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吴明茗装修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敏
人民陪审员 包金亮
人民陪审员 石益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戴培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