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财保41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齐艳芳,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
申请人:赵怀光,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
申请人:田德望,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齐艳芳与赵怀光、田德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冀0104财保41号民事裁定,扣押申请人齐艳芳人民币15000元(已交);扣押被申请人赵怀光驾驶被申请人田德望名下冀A×××××(原车号:冀A×××××)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齐艳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艳芳与赵怀光达成协议,赵怀光已支付齐艳芳人民币14200元,现齐艳芳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齐艳芳人民币15000元的扣押;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怀光驾驶被申请人田德望名下冀A×××××(原车号:冀A×××××)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靳陈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