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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财保41号之一

赵怀光、田德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怀光,田德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财保41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齐艳芳,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

申请人:赵怀光,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

申请人:田德望,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齐艳芳与赵怀光、田德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冀0104财保41号民事裁定,扣押申请人齐艳芳人民币15000元(已交);扣押被申请人赵怀光驾驶被申请人田德望名下冀A×××××(原车号:冀A×××××)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齐艳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艳芳与赵怀光达成协议,赵怀光已支付齐艳芳人民币14200元,现齐艳芳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齐艳芳人民币15000元的扣押;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怀光驾驶被申请人田德望名下冀A×××××(原车号:冀A×××××)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靳陈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