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3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渤海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长胜食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山东渤海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州市长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渤海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渤海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渤海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上诉人山东渤海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斌
代理
审判员 高艳丽
代理
审判员 张锡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