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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刑初356号

夏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5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武夏检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在租住的本区纸坊街道东湖村马山湾一私房内,容留夏长明、胡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016年6月3日凌晨至19时许,被告人夏某在上述租住屋内先后容留陈倩、夏长明、XX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胡成于当晚再次到该租住屋欲吸食毒品时,与上述人员一同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锡纸、自制“麻果壶”等吸毒工具。后被告人夏某带领公安人员在本区纸坊街道江都广场一KTV内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秦金元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7颗、甲基苯丙胺(××)3袋。经现场检测,陈倩、夏长明、XX、胡成的结果均呈MAMP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具有累犯;一般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彭笑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