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3刑初99号公诉机关罗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宏(聋哑人),男。指定辩护人闻金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郭耀枝,系罗田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翻译人员王春娇,系罗田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宏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宏及其指定辩护人闻金友、翻译人员郭耀枝、王春娇等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李伟宏拒不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故无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现已审理终结。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伟宏搭乘罗田县凤山镇城区2路公交车,其趁上车人多拥挤之机,盗取了乘客张某某提包内的现金2270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带领被害人张某某在证人胡某某的指认下,在罗田县新长途车站将被告人李伟宏人赃俱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破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李伟宏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伟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宏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伟宏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伟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伟宏搭乘罗田县凤山镇城区2路公交车,其趁上车人多拥挤之机,盗取了乘客张某某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270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带领被害人张某某在证人胡某某的指认下,在罗田县新长途车站将被告人李伟宏人赃俱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张某某报案称其在乘坐2路公交车在“义水外滩”处发现提包内22700元被盗。2、发还清单,证明:2016年1月19日侦查机关将从李伟宏处扣押的人民币22700元发还给张某某。3、户籍资料,证明:李伟宏的基本身份情况。4、到案经过,证明:李伟宏系2016年1月18日被抓获归案。5、刑事判决书,证明:李伟宏于2013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10时10分许其在城西客运站(大别山商贸广场处)乘坐罗田公交公司的2路公交车,大约10时20分许当公交车行驶至“义水外滩”售楼处路段时张某某发现其棕色挎包内的22700元钱被盗了。在其上车时,车上有很多乘客,张某某站在司机的旁边位置,后来车行驶至“义水外滩”售楼部路段时张某某才发现挎包的拉链被拉开了,包内20000元现金不见了。当时,旁边坐了一名年纪约60多岁的男老头,他就跟张某某说肯定是刚才在“老二中”站下的一男一女两人偷的。因为那个女的很反常,刚开始从新长途汽车站上车的时候,后面有位子老不坐。但张某某并不清楚他们的长相,只有报警。张某某共计被盗了人民币22700元钱,其中有20000元钱都是100元面值的,分别是用橡皮筋捆的,一捆10000元整;其中1200元钱都是由5元、10元、20元组成的,有2叠面值10元组成的200元(计400元),有一叠20元组成的400元,中间有两张面值10元的,还有20张面值5元组成的100元,共有4叠,每叠100元;另外有700元是由14张50元面值组成的;还有800元是由100元面值组成的,这后面的2700元也是用橡皮筋捆的一捆。张某某当天穿的衣服是酒红色的貂皮大衣,裤子是黑色的紧身裤。报警后,那个60多岁的男老头叫胡某某,他带着孙女和张某某一起下了车,民警带着张某某和胡某某及他的孙女在公交沿线转,当转到新长途汽车时,发现一男一女在车站边上,胡某某指出是这二人所偷。然后民警就上去将二人抓住了,并且从那个男人的口袋中搜出了20000多元钱。
三、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其乘坐2路公交车的时候,有一位女乘客的两万多元现金被盗了,胡某某怀疑是一个年轻男性和年轻女性作案的,就陪着被害人一起在街上找那两个年轻伢,后来和民警一起在新长途客运站找到了那两个年轻人,胡某某随即向民警指认了那两个年轻人。胡某某没有看见那两个年轻人在车上扒窃他人钱财,只是在案发后怀疑是他们作案的。当天上午胡某某在新长途客运站处上的2路公交车,上车后其坐在后面出口靠右边的一个位子上,当时上来了一个年轻女性,胡某某问她:“有位置你怎么不坐?”,当时那个女性没有理胡某某,胡某某就感觉很奇怪,怎么车在起点站这么多位置她都不坐,后来车慢慢往城区开,这个年轻女性就往车上站的人多的位置靠近,挤到人群中间去了。当车到了西门“义水外滩”售楼部的时候,车上有一个女乘客说她包里面装的2万多元现金被人扒窃了,胡某某就想到了在长途客运站那上车的那个年轻女性很可疑,于是胡某某就跟这个女乘客说了那个可疑的女青年,还告诉他那个可疑女青年和一个穿蓝色外套戴围巾的男青年是在“义水外滩”售楼部前一站下的车。胡某某就和那名女乘客一起在“义水外滩”下车报案了,民警到了之后就带二人一起去追那两个可疑年轻人,当追到新长途客运站的时候,胡某某就认出了那两个可疑的年轻人,于是民警上前盘问这两个人,他们就开始跑,后来民警将这两人追上抓住了,还当面从那个男青年身上搜出了2万多现金。胡某某看到民警从他外套里面的口袋搜出来了2捆100元的现金,还从他外套外面口袋搜出了很多零钱,都是一叠一叠的,裤子口袋里面也有少部分现金。那个男青年年龄在30岁左右,上身穿一件浅蓝色外套,颈上还带有一条围巾;女青年年龄也在30岁左右,上身穿的也是一件蓝色外套,手里提着一个黑色提包,他们身上其他的衣着特征没有注意,但是看到他们的相貌胡某某一眼就能认出来。
五、辨认、指认等比录1、辨认笔录,证明:胡某某辨认出李伟宏为盗窃张某某的人。2、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李宏伟处扣押现金23183元。分别为:面值100元每张,外有一根黄橡皮筋捆绑,一万元一捆共计两捆,计款20000元;2叠10元面值,计款200元;一叠由10元、20元面值组成,其中19张20元,2张10元,计款400元;面值由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不等的面值组成,计款1392元;面值100元四张,面值20元一张,面值10元一张组成的一叠,计款430元;面值100元两种,面值50元一张,面值5元两张,面值1元一张组成,计款261元。
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伟宏于2016年1月18日、5月25日的供述,证明:被抓之前和王某一起上罗田的公交车。李伟宏和王某一起在车上偷钱了,王某把偷的钱给李伟宏了,王某偷了好多钱,偷的是一个女人的,偷钱后给公安抓了,钱被公安拿去了。是王某提议偷钱的,以前和王某在广东偷过一次。
七、视听资料1、调取视频证据清单、公交视听资料,证明:本案案发的经过。2、视频观看笔录、视频截图,证明:胡某某观看盗窃视频,对案发过程进行辨认,与视频及其证言证明内容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伟宏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伟宏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所盗赃物已全部被侦查机关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所判处的罚金均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肖玉玲
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叶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