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137号
原告:杨志成,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柯秀娣,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杨志成与被告柯秀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杨志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杨志成自愿与柯秀娣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杨志成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志成撤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杨志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伟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