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7民初2137号

杨志成与柯秀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志成,柯秀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137号

原告:杨志成,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柯秀娣,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杨志成与被告柯秀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杨志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杨志成自愿与柯秀娣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杨志成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志成撤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杨志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伟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