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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沭法商清算字第0001-3号

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清算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沭法商清算字第0001-3号

申请人: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清算组。2016年9月5日,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经清算尚剩余现金财产240117.61元,该公司章程未对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作出约定,拟将上述240117.61元按照股东金福斌、季天民、万松超出资比例予以分配、提存。

本院认为,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具备可执行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2016年9月5日《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祝红娟

审 判 员 岳 阳

审 判 员 程家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悦

书 记 员 沙 莎

书 记 员 孟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