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沭法商清算字第0001-3号
申请人: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清算组。2016年9月5日,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经清算尚剩余现金财产240117.61元,该公司章程未对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作出约定,拟将上述240117.61元按照股东金福斌、季天民、万松超出资比例予以分配、提存。
本院认为,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具备可执行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2016年9月5日《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祝红娟
审 判 员 岳 阳
审 判 员 程家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悦
书 记 员 沙 莎
书 记 员 孟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