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815号公诉机关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本科文化,住佳木斯市郊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振华,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剑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王振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于2012年开发了“好帮贷”P2P网络借贷平台(www.ho8di.com),并成立了深圳市盛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帮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于2012年6月被东莞市俊特信贷咨询有限公司��购,但继续由被告人宋某负责该平台的运作。好帮贷网站面向全国不特定对象招揽客户,客户在网站注册成功后,可以在该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投资和借贷信息,之后通过东莞市俊特信贷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付通账户实现资金流通,好帮贷网站通过收取投资者的利息管理费、借款者的借款管理费和投资者提现的费用获利。截止2015年9月29日,好帮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未取得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发的募集资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网站注册用户一万余人提供借贷投资理财,并承诺保本保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824,764,559.2元。此外,2015年1月至7月,好帮贷网站还提供股票配资业务,借款人在好帮贷网站上发布借款标,或者由被告人宋某根据借款人的需求使用自己在好帮贷网站上的账户发布借款标。收到投资人的投资款后,被告人宋某通过事先设计的系统,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用于操作股票配资。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7月8日,宋某通过该种方式从好帮贷平台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62×××38)共计人民币7,780,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吸收的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且能够及时清退,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于2012年开发了“好帮贷”P2P网络借贷平台(www.ho8di.com),并成立了深圳市盛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帮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于2012年6月被东莞市俊特信贷咨询有限公司收购,但继续由被告人宋某负责该平台的运作。好帮贷网站面向全国不特定对象招揽客户,客户在网站注册成功后,可以在该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投资和借贷信息,之后通过东莞市俊特信贷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付通账户实现资金流通,好帮贷网站通过收取投资者的利息管理费、借款者的借款管理费和投资者提现的费用获利。截止2015年9月29日,好帮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未取得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发的募集资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网站注册用户一万余人提供借贷投资理财,并承诺保本保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824,764,559.2元。此外,2015年1月至7月,好帮贷网站还提供股票配资业务,借款人在好帮贷网站上发布借款标,或者由被告人宋某根据借款人的需求使用自己在好帮贷网站上的账户发布借款标。收到投资人的投资款后,被告人宋某通过事先设计的系统,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用于操作股票配资。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7月8日,宋某通过该种方式从好帮贷平台转入其个人银��账户(62×××38)共计人民币7,780,000元。2015年9月28日16时分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2021号荣超海滨大厦对“好帮贷”检查平台台帐时发现被告人宋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而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另查明,东莞俊特信贷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出具一份清退说明,证实至2016年7月18日止,好帮贷平台的最后一笔借款自然偿还完成,该平台所有业务已清退完结。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8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2015年9月28日受理本案以来至今,在广东省内未接到有关“好帮贷”平台的关于诈骗、欠资、纠纷、举报等警情。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宋某的供述: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二)、证人吴某、姚某的证言:均为盛锦投资公司的员工,证实好帮贷所经营的投资借贷业务��及股票配资业务的情况;证人秦某、李某的证言:均为东莞俊特公司员工,证实好帮贷被团贷网收购但独立运营的相关情况;证人陈某、杨某1、杨某2的证言:均为好帮贷的注册用户,证实在好帮贷做了承诺保本保息的投资理财,现均已收回本金和利息。(三)、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好帮贷网后台数据、网页截图、证券融资借款协议模板、银行交易记录、企业信息、股东会决议、公证书、情况说明、清退说明等;(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实了好帮贷平台资金转入和提现的情况;(五)、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六)、电子数据:好帮贷平台电子数据及宋某银行账户流水光盘一张。以上证据真实合法,彼此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好帮贷平台是以“信用标”的方式向客户发布借款标信息,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有虚假标或其他用于违法活动的标,本案系公安机关执行检查时自侦发现,并非投资人报案而揭发,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司法会计审计报告以及投资者的证言证实,好帮贷平台未出现诈骗、欠资等警情;清退说明证实好帮贷已全部清退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未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结合其悔罪态度和犯罪情节,符合刑法有关规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何 彦
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
人民陪审员 李 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恒丽(兼)
书 记 员 黄 永 国���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5页共7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