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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行初519号

吴祖玲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祖玲,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初519号原告吴祖玲。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原告吴祖玲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变更被告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变更后的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所在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使该案的一审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刘兴旺

审 判 员  夏 嘉

代理

审判员  罗 红

代理

审判员  周 宏

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 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