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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792号

马月与范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月,范金柱,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792号申请执行人马月,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范金柱,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马月与范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22民初5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月于2016-7-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22民初589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