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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刑初1086号

刘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刑初108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约被害人肖某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金典会娱乐会所3楼306包厢唱歌。23时许,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手机没电,以借打手机的方式拿到被害人肖某的手机后,趁被害人肖某不备之机,秘密拿走被害人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内存16G)后关机逃离金典会娱乐会所。两日后其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丹溪路819号中国电信全网通手机店内,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店主章某。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50元。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305号的视界风尚酒店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肖某人民币3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潘某、章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接警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线索传递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雷少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郭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