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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3991号

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3991号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兴丹,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芳,女,成年。

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