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3民初1860号

蒋香莲、王和平等与王进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蒋香莲,王和平,王进良,蒋香莲,王和平,王进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1860号原告蒋香莲,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16日,住商水县。原告王和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5日,住商水县。被告王进良,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9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香莲、王和平诉被告王进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香莲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蒋香莲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香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香莲负担。

审判员  任艳秋

审判员  王 勉

审判员  王宁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