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1860号原告蒋香莲,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16日,住商水县。原告王和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5日,住商水县。被告王进良,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9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香莲、王和平诉被告王进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香莲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蒋香莲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香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香莲负担。
审判员 任艳秋
审判员 王 勉
审判员 王宁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