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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253号

耿丹凤申请执行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丹凤,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耿丹凤,女,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正阳十道街。法定代表人邢春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耿丹凤申请执行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耿丹凤于2016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