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初2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方萍,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代鑫,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娄星区惠立达购物中心。经营者李雪芳。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娄星区惠立达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万江国
审判员 彭 旦
审判员 李云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梁宇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