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1执00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多伦县人民法院(2015)多民大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游学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