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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6)渝0101民初9572号

王新生与黄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新生,黄星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6)渝0101民初9572号

原告:王新生,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谢理仁,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星亮,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王新生与被告黄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王新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王新生承担。

审判员 向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映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