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6)渝0101民初9572号
原告:王新生,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谢理仁,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星亮,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王新生与被告黄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王新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王新生承担。
审判员 向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映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