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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6369号

关丹妮诉程志国抚养费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关×,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6369号

原告:关×,女,1996年8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1,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自由职业者。

被告:程×,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关×与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关×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境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