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6369号
原告:关×,女,1996年8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1,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自由职业者。
被告:程×,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关×与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关×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境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