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675号
原告:吴林伟,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城西街道宝峰村潘厝***号。
被告:林燕,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城西街道松台村圳圪路**号。
被告:陈杰,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城西街道松台村圳圪路**号。吴林伟诉林燕、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吴林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林伟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吴林伟负担。
审判员 郑鹭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池嘉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