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杰,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临沂市费县鸿胪寺,住所地:临沂市费县探沂镇王府村。
负责人:释常静,住持。原审被告释常静。再审申请人崔杰与被申请人临沂市费县鸿胪寺、原审被告释常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费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崔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崔杰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 胡 才
审判员 王宝坤
审判员 王信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