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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民申117号

临沂市费县鸿胪寺、释常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崔杰,临沂市费县鸿胪寺,释常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杰,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临沂市费县鸿胪寺,住所地:临沂市费县探沂镇王府村。

负责人:释常静,住持。原审被告释常静。再审申请人崔杰与被申请人临沂市费县鸿胪寺、原审被告释常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费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崔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崔杰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 胡 才

审判员 王宝坤

审判员 王信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