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行审1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404-3。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委主任。被执行人XX,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杨知会,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案由: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寿区卫生计生征字[2015]10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同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杨知会行政处理一案。
审 判 长 李昌斌
审 判 员 张 颖
代理
审判员 万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