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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执476号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陈雷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陈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负责人:卓士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

申请执行人:陈雷,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东方五金电器商店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立交桥3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陈雷的银行存款5438元,本案执行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4执476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林永明

审判员 龙海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余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