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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4024号

粱骋瀚诉顾哲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骋瀚,顾哲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4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骋瀚,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瑞京,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哲威,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巍,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骋瀚因与被上诉人顾哲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骋瀚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骋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骋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62.50元,由上诉人梁骋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

审判员  吴慧琼

代理

审判员  鲍松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