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2执755号

叶宗秀与曾兴才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宗秀,曾兴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叶宗秀。被执行人曾兴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宗秀与被执行人曾兴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宗秀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执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皓常

审判员  伍 强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