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甲,男,200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邵武市东大路。
法定代理人:廖某(系原告之母),女,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122接线员,住邵武市。
被执行人:朱某乙(系原告之父),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与被执行人朱某乙抚养费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除工资帐户被冻结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文渊
审 判 员 刘军伟
代理
审判员 杨雪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