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7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花园街**号**栋*单元*楼**号。
法定代表人:林愈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代洲,男,汉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愈杰,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上诉人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典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代洲、林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5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典公司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因其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我院未予准许。西典公司签收《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婧杰
代理
审判员 吴 爽
代理
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