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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7101号

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代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代洲,林愈杰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7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花园街**号**栋*单元*楼**号。

法定代表人:林愈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代洲,男,汉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愈杰,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上诉人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典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代洲、林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5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典公司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因其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我院未予准许。西典公司签收《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西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婧杰

代理

审判员  吴 爽

代理

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