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272号原告攸某,女,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被告李某,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攸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攸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成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要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