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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1871号

魏福林与马志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福林,马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871号原告魏福林,农民。被告马志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福林与被告马志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魏福林负担。

审 判 员 尤博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郭万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