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871号原告魏福林,农民。被告马志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福林与被告马志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魏福林负担。
审 判 员 尤博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郭万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