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民初3618号

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库尔勒徐工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广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库尔勒徐工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广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618号

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312国道乌昌路2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努尔,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尔勒徐工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国道路20号华凌市场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广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广池,男,1964年10月16日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国浩律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库尔勒徐工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广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库尔勒徐工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广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6.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25元,退给原告4421.25元。

审判员  陈彦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潘泓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