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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3552号

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552号

原告: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村锡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61347060Q,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区芙蓉西五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兴。

原告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诉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亚太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太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亚太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谢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