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552号
原告: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村锡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61347060Q,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区芙蓉西五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兴。
原告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诉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亚太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太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亚太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谢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芳 微信公众号“”